宁夏对企业隐患自查自报实行规范化管理
发布日期:2019-12-27 18:25:18 作者:admin 点击:179
日前,宁夏安监局制定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区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生产经营单位下属的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都要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明确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上报职责;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并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自治区、市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办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的,免于处罚;未及时整改但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报的,从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安监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