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宏氮化制品有限公司

  安全常识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安全生产>>安全常识

职业病防护知识

发布日期:2019-12-27 18:16:55 作者:admin 点击:145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我国的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一般居民区夜间允许最高的噪声声级为40分贝。

  3.噪声级别超过140分贝时就会损伤人的听觉器官。

  4.在狭小地方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容易造成缺氧事故。

  5.苯胺是致癌物质。

  6.慢性苯中毒主要损害人体造血系统。

  7.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停工留薪,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9.企业破产,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应继续支付。

  10.在高温场所,作业人员出现体温在39℃以上、突然昏倒、皮肤无汗等症状,应该判定其为重症中暑。

  11.救护窒息患者的正确方法是:将患者下颚抬高,头部后仰,解开衣领、松开领带,保持患者的呼吸道畅通。

上一篇:紧急救护知识
下一篇:防火防爆知识